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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21执1486号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庆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庆杰;高秀粉;高冬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21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

法定代表人:李申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庆杰,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高秀粉,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高冬迎,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庆杰、高秀粉、高冬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2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9530.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自签订本协议:

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万元,于2019年元月22日前还清本金,于2019年5月1日前偿还1万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偿还1.5万元,余款及利息于2019年12月20日前还清。

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因上述案件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因为本案需要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921执14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凡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春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