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5666号申请执行人邓汉德,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杜静芬,女,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徐锋,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邓汉德申请执行杜静芬、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6676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的(2018)豫01民终4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邓汉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8年7月18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8年7月1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网络账户、车辆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18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庭说明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4、2018年8月7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5、2018年9月12日至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6、2019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2019年1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6676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的(2018)豫01民终4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邓汉德尚未实现的借款700000元及利息475002.74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4月1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4987元,申请执行费14839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6676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的(2018)豫01民终4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