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14435号 原告卢秋坚,女,40岁,1978年8月10日,地址:广西宾阳县。 被告杜大豪,男,25岁,1993年7月21日,地址:南宁市邕宁区。 卢秋坚诉杜大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不准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XXX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虹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