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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4435号

卢秋坚诉杜大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秋坚;杜大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14435号 原告卢秋坚,女,40岁,1978年8月10日,地址:广西宾阳县。 被告杜大豪,男,25岁,1993年7月21日,地址:南宁市邕宁区。 卢秋坚诉杜大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不准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XXX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虹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