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02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李冬明,男性,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李俭峰,女性,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李剑平,女性,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执行人:李艳红,女性,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李东光,男性,住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李冬明与李俭峰、李剑平、李艳红、李东光其他案由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吉080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白城市青年北大街32-1号楼3单元3层西楼房,面积为59.5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吉房权白字第201112506号的楼房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李东明名下。案件受理费900.00元,公告费600.00元,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东光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曹永光
审判员 :姜新凯
审判员 :李亚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傅帮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