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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7169号之一

佛山市乾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耀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乾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耀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7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乾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81098985Q。

法定代表人:何国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耀灿,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佛山市乾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罗耀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8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耀灿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乾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169546.13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5月23日起止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负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合计5042.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乾泰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73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716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把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润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