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875号
原告:李学花,女,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张开文,男,汉族,成年,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花诉被告张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荣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