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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875号

李学花与张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学花;张开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875号

原告:李学花,女,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张开文,男,汉族,成年,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花诉被告张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荣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