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93号
原告: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7601069556A。
法定代表人:刘志罡,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闻喜县桐城镇大风西街**西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3051976759G。
法定代表人:张俊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宋宪华,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原告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宋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中交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琳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