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02执19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
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李和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李和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李和光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李和光给付欠款本金7019490.71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等登记信息。2、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李和光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3、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李和光房产情况。4、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去被执行人住所地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李和光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5、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等登记信息。6、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李和光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7、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佳和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李和光名下的房屋。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已全部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