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执1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中山北街**。
法定代表人:丛立刚,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续英,男,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李以松,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田艳玲,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系李以松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以松、田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鲁1427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需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7099.94元及利息和1477元诉讼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扣划被执行人田艳玲在德州银行账户内存款17242.25元,被执行人李以松同意交付现金3000元,共计20242.25元,剩余的46857.69元借款及利息和1477元诉讼费,李以松自2019年2月份起,每月28日前偿还1000元直至全部偿还完毕。申请人同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27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研凯
审判员 于文平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