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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刑更354号

陈国栋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贪污;挪用公款
当事人
陈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354号罪犯陈国栋,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吉24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栋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郭海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张玉阳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陈国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陈国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1月至2014年期间,该犯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下属伪造、编造信访案事由、手续和相关材料,套取、骗取信访救助金53.16万元。2014年2月,该犯在长白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解决信访案件的情况下,以解决该信访案为由,通过该公司以走账方式将其中19.504万元据为己有。2015年12月,该犯又指使他人申请信访救助金19.504万元,对该款平账处理。2013年,该犯利用职务之便,为上访户申请了28万元信访救助金。2014年2月,该救助金拨付后,因上访户不息诉,该犯违规将该款截留。2015年2月,该犯指使他人将该款转至自己名下。案发后,该犯积极配合退缴赃款。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六监区参加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1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国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栋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立红

审 判 员  庞好爽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