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108民初15413号
原告:王某,个体户,住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瑶城农贸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海口市琼山区红旗法律事务所主任。
被告:林某,住海口市美兰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杜渟婷
人民陪审员 吴宗华
人民陪审员 林诗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悦
书记员 林凡微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