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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8民初15413号

王某与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108民初15413号

原告:王某,个体户,住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瑶城农贸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海口市琼山区红旗法律事务所主任。

被告:林某,住海口市美兰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杜渟婷

人民陪审员 吴宗华

人民陪审员 林诗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悦

书记员 林凡微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