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881民初4282号

陈翠兰与覃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翠兰;覃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881民初4282号

原告:陈翠兰,女,1962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覃安,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告陈翠兰与被告覃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翠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未偿还的借款147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丈夫阳新文借款40000元,约定2016年春节前偿还。至2018年1月22日被告仍有18700元未偿还,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8年5月底前偿还,后被告陆续偿还,至今仍有14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予答辩。 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承诺书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称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借款合意并已实际履行,后经双方以借条形式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无故长期拖欠借款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覃安偿还借款147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覃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翠兰借款1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元,已减半收取84元,由被告覃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李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聪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