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34号罪犯刘高坡,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山西省夏县,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晋0802刑初4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高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2017年2月24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刘高坡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不具有从严情节,有财产性判项,罚金1万元,已履行;在减刑期内,月均消费274.9元。该犯是一名机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三次,余17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高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高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