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78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赵首凤,女,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闫振清,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赵首凤与被执行人闫振清抚育费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2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闫振清自2016年8月17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4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12月17日子女抚育费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款1600元(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12月17日子女抚育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12月17日子女抚育费给付义务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