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569号 罪犯姚益辉,男,1991年7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益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姚益辉与其同案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6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52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泉刑初字第243号第五项、第二十五项刑事判决,即对被告人姚益辉的定罪量刑及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益辉的刑期更正为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发现余漏罪,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益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该犯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6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闽01刑更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益辉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3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姚益辉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姚益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益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