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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8287号

河南易鑫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马云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易鑫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马云青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828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易鑫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512901G。

负责人:焦健,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马云青,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关于河南易鑫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云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14日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车辆暂未实际控制。

三、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四、2018年11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2019年1月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五、2019年1月14日本院对申请人河南易鑫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易鑫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被告马云青应支付原告河南易鑫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租金4961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613.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6日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3000元,原告河南易鑫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马云青名下的豫E×××**起亚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为F1004550,车架号为LJDLAA290F0454980)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9元,减半收取计674元,由被告马云青负担,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8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孔 瑛

代理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