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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2执保12号之二

山东峻豪建材有限公司与栗善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峻豪建材有限公司;栗善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执保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峻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英久,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

被执行人:栗善春,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禹城市。 禹城市人民法院已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48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栗善春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安树勇

审判员  臧秀峰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