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1民初452号
原告:禹州市中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古城镇翁厢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春,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5日,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豫粮大厦**及东配楼**。
负责人:张国勇。
原告禹州市中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中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原告禹州市中联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付 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