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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刑更37号

汪文勇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汪文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刑更37号罪犯汪文勇,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泗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泗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文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汪文勇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28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汪文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文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汪文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文勇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用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周 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