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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4执503号

陈迎曦、秦雅萍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陈迎曦;秦雅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4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陈迎曦,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富智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住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雅萍,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香港雅仕维传媒集团天津市市场销售总监,住天津市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迎曦与被执行人秦雅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1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941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津0104执503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张保群

审判员  陈振平

审判员  彭春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