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2民初351号
原告:单县绪怀三农服务站,住所地单县时楼镇堆村,注册号371722300006242。
负责人:王绪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公民,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诗亮,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单县绪怀三农服务站与被告杨公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单县绪怀三农服务站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单县绪怀三农服务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单县绪怀三农服务站撤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单县绪怀三农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许春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道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