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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2民初351号

单县绪怀三农服务站与杨公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县绪怀三农服务站;杨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2民初351号

原告:单县绪怀三农服务站,住所地单县时楼镇堆村,注册号371722300006242。

负责人:王绪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公民,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诗亮,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单县绪怀三农服务站与被告杨公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单县绪怀三农服务站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单县绪怀三农服务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单县绪怀三农服务站撤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单县绪怀三农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许春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道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