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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04执67号之二

桂林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董少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林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董少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4执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被执行人董少科。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与被执行人董少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304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董少科名下位于钟山县城北环路北侧的房产(钟房权证钟山镇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