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52号罪犯柏林峰,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中专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并刑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柏林峰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2012年7月12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5)临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柏林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在减刑期内,月均消费577.8元。是一名缝纫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七次,余14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柏林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柏林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