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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民初1057号

孙殿华与宋庆荣、大连伊东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殿华;宋庆荣;大连伊东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1057号

原告:孙殿华,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宋庆荣,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伊东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孙殿华与被告宋庆荣、大连伊东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亚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