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1057号
原告:孙殿华,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宋庆荣,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伊东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孙殿华与被告宋庆荣、大连伊东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亚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