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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7执36-1号

田建蕾与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建蕾;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627执36-1号申请执行人田建蕾,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蒙家湾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清泉名苑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4********。被执行人李梅,女,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西门坪******,公民身份号码6126271957********。本院在执行田建蕾与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627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梅向申请执行人田建蕾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8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已支付利息9000元从中扣除),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525元。但被执行人李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李梅在你行的存款6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