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王质,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青岛艺优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继安。申请执行人王质与被执行人青岛艺优发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仲案字(2009)第430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仲案字(2009)第43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