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4号罪犯赵仰三,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运盐刑初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仰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2012年3月19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4)临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16)晋10刑更4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选、卫根才,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指派高燕、宋俊杰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赵仰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民事174464.5元,未履行。在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89.5元。是一名机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余34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仰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仰三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