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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602民初1875号

孙海霞与谢春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海霞;谢春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1875号

原告:孙海霞,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春艳,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

原告孙海霞与被告谢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春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孙海霞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