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1875号
原告:孙海霞,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春艳,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
原告孙海霞与被告谢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春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孙海霞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