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902民特1号
申请人:张海标。申请人张海标请求宣告李建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李建国之父,2013年4月1日李建国离家出走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李建国死亡。经查:李建国,男,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未婚,出生于佳木斯市郊区××乡××村,出生期间其父张海标为逃避计划生育将其寄养在姑姑张永平与姑父李延东家中,2013年4月1日与其父亲张海标生活期间离家出走,2013年4月2日张海标向七台河市公安局新立派出所报警,2017年10月16日经警方出具的证明李建国经多方查找无任何活动信息,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2月0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建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李建国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建国自失踪之日至今没有音讯,经公安机关确认无任何活动信息,本院已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其父申请宣告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建国死亡。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审判员 李佰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