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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591号

绍兴市航海阀门有限公司与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市航海阀门有限公司;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591号

原告:绍兴市航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凤林西路**中国机电城**楼**。

法定代表人:蔡海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国樵、缪高峰,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紫金广场****>

法定代表人:程江鸿。 原告绍兴市航海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航海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绍兴市航海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敏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琼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