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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执437号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长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长城;于秀丽;于奎则;于奎桥;宋春红;于长勋;于奎放;于奎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于长城。

被执行人:于秀丽。

被执行人:于奎则。

被执行人:于奎桥。

被执行人:宋春红。

被执行人:于长勋。

被执行人:于奎放。

被执行人:于奎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长城、于秀丽、于奎则、于奎桥、宋春红、于长勋、于奎放、于奎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春红财付通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春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珍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