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201号
申请执行人:王莉文,女,1948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芳,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钱雯莉,女,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尹春雷,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执行人:唐秀琴,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执行人:钱德洪,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受理王莉文与钱雯莉、尹春雷、唐秀琴、钱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据(2018)沪0105民初64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本金1,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受理费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到庭表示愿意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16日已归还申请人650000元,现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欠本金600000元及相应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起至8月止,每月20日前分期支付,直至付清为止等。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故目前本案暂不需要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义务,且双方再次协商不成,申请人有权就尚余欠款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05执4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蒋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 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