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金破字第2、3号之三
申请人:金华市江南中学和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9年1月10日,金华市江南中学(以下简称江南中学)和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合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主要理由:首先,2018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五个债权组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组、出资人组均通过了草案。但普通债权组通过草案的人数比例为48.37%、代表的债权额比例为45%,未达到人数决过半数和金额应达到三分之二的法定比例,草案未获大会通过。事后,管理人组织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再次表决。最终普通债权组合计表决人数为885人,其中557人表决同意,占该组表决总人数的62.94%,所代表的债权额比例为63.25%。表决同意草案的人数过半,所代表的债权额仍未过三分之二。其次,重整条件下和清算条件下对普通债权人债权清偿比例差别大,如不能重整而依法转入破产清算对普通债权人不利,不仅清偿时间延后、清偿比例也将下降。根据重整与清算条件下债权清偿比例的对比,普通债权在重整条件下的清偿率远高于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第三,按目前办学条件,作为民办学校的江南中学招募到现有投资人实属不易。2016年5月开始,管理人即启动了对江南中学和智合公司的招募投资人工作。最初采取出售方式进行公开拍卖,无人竞拍。后因众多债权人和债委会要求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制定竞争性谈判规则。管理人会同金华市教育局、债委会等分别或者共同展开多渠道的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先后与近60家投资意向人洽谈。其中有19家意向投资人进行了多轮谈判。2018年4月28日召开了竞争性谈判会议,最终金华东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2.813亿元价格竞得重整投资人资格,比成本法评估值1.7亿元和收益法评估值2.519亿元分别高出1.1亿元和0.3亿元。鉴此,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18日,江南中学和智合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五个债权组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组、出资人组均通过了草案。普通债权组通过草案的人数比例为48.37%、代表的债权额比例为45%,未达到人数决过半数和金额决达到三分之二的法定比例,草案未获大会通过。在事后进行的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后,普通债权组的表决人数为885人,其中557人表决同意,占该组表决总人数的62.94%,所代表的债权额比例为63.25%。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方案的人数已过半数,但所代表的债权额未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本院认为:江南中学和智合公司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批准的条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在江南中学和智合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组、出资人组均已达到法定标准,获得通过。
二、重整计划草案对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包括普通债权组的成员均公平对待,确定了统一的清偿比例、方式和时间。债权清偿顺序也没有违反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若该重整计划不予批准,江南中学和智合公司将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算,将导致对学校教学和公司经营秩序产生重大影响。再次引进同等条件的投资人可能性极低。破产清算将导致江南中学和智合公司的运营价值重大贬值。并且,破产清算程序下的不动产处置也会增加更多的税费等交易成本,江南中学和智合公司用于清偿的资产总体价值明显减少,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也会降低。根据管理人测算,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获得的清偿比例明显高于破产清算程序下的清偿比例。
四、江南中学和智合公司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管理人根据已引进的投资人意见,结合江南中学和智合公司的经营情况,确定了学校发展目标、教学管理体系以及智合公司经营等整体方案。该方案符合江南中学和智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继续办学和经营。综上,江南中学和智合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具备批准条件,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批准金华市江南中学和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金华市江南中学和金华市智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增兴
审判员 黄玉强
审判员 高丽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施秀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