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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1085号

科玛阀门有限公司、叶进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科玛阀门有限公司;叶进武;叶春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科玛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一村,组织机构代码770735329。

法定代表人:胡松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斌伦,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叶进武,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叶春国,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科玛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进武、叶春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5716号民事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科玛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758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叶进武、叶春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叶进武、叶春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叶进武、叶春国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叶进武、叶春国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叶进武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浙CW××××、浙CN××××车辆两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叶进武在温州红佳阀门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100万元,股权占有100%),已被本院另案(2017)浙0324执1710号依法冻结,但该公司已停业,无生产经营;被执行人叶进武所有的位于永嘉县××街道××花园××幢××室的房屋(证书号:温预永嘉字第2××9号),已被本院另案(2018)浙0324执恢401号依法拍卖,拍卖款150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案件受理费1887元,申请执行人科玛阀门有限公司受偿7554.11元。截至2019年1月2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7554.11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叶进武、叶春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叶进武、叶春国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叶进武、叶春国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科玛阀门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叶进武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叶进武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司法处置;被执行人叶进武名下拥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已停业,无实际处置价值,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要求处置,故不予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10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汉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