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17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组织机构代码70677380-6。负责人方萍,行长。被执行人吴世伟,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吴世伟信用卡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2018年1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2.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查控。3.2018年12月19日限制其高消费。4.2018年12月18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5.2019年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执行过程,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延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