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81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俊杰,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羁押,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俊杰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徐俊杰经过桂平市商都时,见到“诗美诗格”美容院大门没有上锁,遂进入店内二楼,窥见被害人陈某正在睡觉,遂将被害人陈某放在椅子上和另一张床上的苹果X手机和手提包盗走。后将手提包内的手表(依波牌)、470元现金及钱包留下,将钱包内的物品及手提包丢弃在北江。被告人徐俊杰将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经鉴定,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7000元,手表价值人民币340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2日上午,桂平市公安局南木派出所公安民警在桂平市实验中学门口附近将吸毒人员徐俊杰抓获。审讯过程中,徐俊杰除了供述其吸毒的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其于2018年10月29日凌晨在桂平市商都“诗美诗格”美容院盗窃的犯罪事实。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盗手表并返还被害人陈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俊杰在庭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徐俊杰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俊杰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俊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俊杰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俊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俊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俊杰退赔人民币7470元给被害人陈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梁洁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韦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