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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行申51号

王勋昭、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当事人
王勋昭;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行申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勋昭,男,汉族,1959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建安街**。法定代表人李小崇,局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牛刚,区长。再审申请人王勋昭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豫71行终1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勋昭申请再审称:

一、2017年10月15日申请人进京向中纪委举报中心举报河南省政府不作为,完全符合法律和中纪委举报的规定,且申请人在进京前已向洛阳市工商局长报告了此行目的,但在半路上第一被申请人在火车上对合法购票乘车的申请人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随后在北京对申请人手机进行抢夺,禁止申请人向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

二、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但却没有关于申请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应当受到第二十五条处罚的事实,也未提供北京警方移交的任何证据证明,该处罚本质上是因申请人在北京西客站对第一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报警后,北京出警警察对第一被申请人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批评,引发第一被申请人的报复。

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第二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未通知申请人的家属,并在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上伪造签名。

四、申请人是实名举报人,一直按照法律规定进京向中纪委举报中心反映问题,未有违法违规之事,申请人的行为和十九大即将召开、北京维稳安保没有关系,况且此期间国家信访局一直正常上班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没有被申请人提到的“敏感期”。综上,二被申请人行为违法,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启动再审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访条例》规定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王勋昭因其个人公务员招录问题多年来一直逢会必进京信访,此次进京信访也是明知十九大即将召开、北京维稳安保的关键时期,仍不听劝阻,执意到北京上访,属于越级非法上访,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王勋昭十日拘留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王勋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勋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 磊

审判员 吕 平

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立威

书记员谢梦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