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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24民初2000号

王长玲、陈宝坡等与卢龙县久庆选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长玲;陈宝坡;卢龙县久庆选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24民初2000号

原告:王长玲,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系陈忠之妻)。

原告:陈宝坡,女,199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系陈忠之女)。 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龙县久庆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24MA087YBQ8J。 经营者:潘立明。 地址:卢龙县。 原告王长玲、陈宝坡与被告卢龙县久庆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长玲、陈宝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关于陈忠的如下各项劳动待遇:1、被拖欠的2015年1月份至2017年2月6日的工资共计52552元;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3、经济补偿金12000元等,合计86552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关于陈忠工亡的各项待遇:1、丧葬补助金32633元;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573533元;4、陈忠鉴定费10000元等,共计134408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亲属陈忠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在被告处从事门卫的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被告要求原告亲属陈忠天天上班,其没有休息日;被告没有与原告亲属陈忠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尚欠陈忠2015年1月份至2017年2月6日的工资52552元。2017年2月6日上午,原告亲属陈忠在被告值班室内值班时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CO中毒死亡”,后经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陈忠的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并出具了冀伤险认决字[2018]03004931号工伤认定书。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陈忠的劳动待遇和工亡待遇赔偿一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8年向卢龙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但仲裁委员会却没有依法支持原告在仲裁时提出请求事项。原告认为:卢龙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对其裁决结果不予认可。原告认为其在仲裁中的各项请求都应该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的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8]03004931号工伤认定书尚未生效,故原告王长玲、陈宝坡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长玲、陈宝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惠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