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刑更13号罪犯白新义,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17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新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提出对罪犯白新义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白新义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于2017年10月、2018年4月、2018年10月分别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根据罪犯白新义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罪犯白新义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新义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白新义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白新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鉴于白新义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新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强
审判员 刘 璐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太昊
法官助理张彦雅
书记员张雪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