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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特3号

洛阳利尔中晶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王志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洛阳利尔中晶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王志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特3号

申请人:洛阳利尔中晶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白沙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赵继增。

委托代理人:马震疆、姬娇娜,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王志勋,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伊川县。申请人洛阳利尔中晶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利尔中晶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志勋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元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一、因王志勋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仲裁适用法律错误;

二、劳动者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王志勋并没做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三、扣发劳动者的每月270元,系年底集中发放的奖金。被申请人辩称,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因而无效;到公司的人事部递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人事部不签字;270元是我工资一部分,公司无权扣除当奖金发放。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9日,伊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伊劳人仲案字(2018)第103—1号裁决: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利尔中晶公司支付王志勋绩效工资1890元和2018年10月份工资2875、9元;

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利尔中晶公司支付王志勋经济补偿金5751、8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伊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伊劳人仲案字(2018)第103—1号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应予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洛阳利尔中晶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二○一九年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