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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21执989号

陈阔、桑胜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9-16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阔;桑胜军;李为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21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陈阔,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桑胜军,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李为金,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陈阔与被执行人桑胜军、李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的(2018)鲁0921执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10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桑胜军、李为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交款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桑胜军涉及民事案件多起,查封车辆暂时无法扣押。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凡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春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