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7民初542号

廖1,廖2等与张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廖1;廖2;廖3;廖4;廖某1;廖某2;张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542号原告廖1,男,汉族,1930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大埔县。原告廖2,男,汉族,1958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原告廖3,女,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思琴,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新丰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4(即本案原告廖4)。原告廖4,女,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武宣县。原告廖某1,女,汉族,2009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原告廖某2,男,汉族,2011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原告廖某1、廖某2共同法定代理人廖4(即本案原告廖4)。被告张1,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受理原告廖1、廖2、廖3、廖4、廖某1、廖某2与被告张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张1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已经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案件案号为(2018)粤03民初887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告张1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已经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刑事案件尚未终结,而本案的审理必须依据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丹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