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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3民初75号

王丽霞与海南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丽霞;海南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3民初75号

原告:王丽霞,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武军(系原告王丽霞的丈夫),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海南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欣龙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敏。 原告王丽霞与被告海南南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王丽霞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9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4.5元,由原告王丽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宋家民

人民陪审员  符厚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劳振德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