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127号
原告:刘建华,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春军,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马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建华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祝亚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文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