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1147号
原告:魏建许,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芳,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国,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李松安,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魏建许与被告张永国、李松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魏建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建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建许负担。
审判员 马瑞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孝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