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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1147号

魏建许与张永国、李松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建许;张永国;李松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1147号

原告:魏建许,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芳,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国,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李松安,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魏建许与被告张永国、李松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魏建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建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建许负担。

审判员  马瑞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孝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