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03执异5号异议人(案外人):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谷同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又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梦筠
人民陪审员 彭学彬
人民陪审员 朱振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