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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执161号

张宝珍、杨泽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宝珍;杨泽兵;王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珍,女,1976年10月出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杨泽兵,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王家军,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安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宝珍与被执行人杨泽兵、王家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467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杨泽兵、王家军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履行了义务,共执行到位金额346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查世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