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执16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伍瑞珍,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谭明智,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伍瑞珍与被执行人谭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7)粤1202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谭明智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伍瑞珍,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因被执行人谭明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伍瑞珍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江苏京东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拍辅助工作,并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了在诉讼阶段已查封被执行人谭明智名下的粤H×××××号牌车辆,获得变价款17590元。本院依法将该变价款17590元分别支付16800元(包括车辆评估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给申请执行人伍瑞珍、支付140元给江苏京东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缴纳本案执行申请费650元。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青
审判员 陈俊捷
审判员 陈晓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志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