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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4民初263号

张某某与同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同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24民初263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

被告:同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同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永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