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24民初263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
被告:同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同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永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