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493号原告潘向国,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孙新,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潘向国诉被告孙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潘向国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利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