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26民初493号

潘向国与孙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向国;孙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493号原告潘向国,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孙新,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潘向国诉被告孙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潘向国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利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文龙   微信公众号“”